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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01 08:52:4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员队伍建设是高校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为了使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若干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和优秀青年教工发展成党员,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要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为核心,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突出先进性,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要将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上。注重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二章 对申请入党同志的教育培养

 

第四条 递交入党申请书。按照入党自愿原则,由入党申请人本人向基层党支部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一般应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向党组织的表态等,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党组织派人谈话。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或由党支部书记指派支部成员同申请人谈话。通过谈话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告知其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规定,为他们加入党组织指明努力方向。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六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推荐拟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选,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员大会,下同)研究,最终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之后,要利用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橱窗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入党积极分子与支部成员为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的,公示中必须表明。

第七条 党总支备案。对公示中没有问题和反映问题已经查清、不影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报党总支备案。党总支定期汇总,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支部成员亲属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在备案表中要明确标明,学校党委将重点审核并明确专人对发展党员各环节全过程把关。

第八条 指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党总支要经常了解培养联系人的工作情况,尤其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

第九条 培养教育考察。党总支要密切结合当前形势和学校的中心任务,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党支部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每半年对其做出一次培养考察鉴定。根据对积极分子的考察情况,学院党总支会同党支部,对表现一般的,有针对性地谈心谈话、指出不足,进一步加强教育;对不符合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及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条 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辅导员、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发展对象人选,履行公示程序。经支部委员会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发展对象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鉴于学生的身份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需要,还要符合校党委组织部制定的《发展学生党员实施细则》(石经组发(2014)4号)的相关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党总支备案。党支部填写发展对象备案表,报党总支备案。党总支对培养教育时间、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按照发展党员计划要求,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同时填写发展对象汇总表,加盖党总支公章,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入党介绍人作用。

第十三条 进行政治审查。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函调和外调材料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出具,并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核盖章。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开展集中培训。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二级单位党总支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每年举办两次。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累计不少于二十四学时)。培训主要是《党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委员会综合审查发展对象入党申请书、党支部的考察登记表、函调或外调材料、政治审查情况报告、集中培训等情况,集体讨论提出发展对象是否合格的意见。发展对象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校党委预审。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预审。由学校党委对支部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发展对象条件、培养教育情况进行预审。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在未来三个月内将毕业离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七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在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指导下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志愿书须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态度要严肃、认真、忠实,填写内容要符合规范要求,字迹要清晰、工整。

第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经学校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提交支部大会按规定程序进行讨论,支部委员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采取票决制逐个讨论和表决,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讨论结束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发展对象表现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会议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党总支应派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到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会后,党支部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函调或外调材料、政治审查情况报告、集中培训情况等材料,经党总支审批后,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九条 党委派人谈话。党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总支反馈。由于发展党员工作任务重,各党总支可根据需要选择政治素质高、熟悉党务工作、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教师、辅导员和离退休老同志担任兼职组织员。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审批。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总支形成审核预备党员情况报告,填写预备党员备案表,加盖党总支公章,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编入党小组。党总支要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和管理,指定联系人,填写《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入党宣誓。在校党委审批通过后,一个月内,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养。基层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和支部指定联系人要随时了解预备党员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指出意见和要求。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每半年对其做出一次培养考察鉴定。

第二十五条 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本人要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在适当范围内对预备党员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党支部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预备党员表现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会议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情况,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坚决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党委审批。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将继续教育培养情况、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提出的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的情况经学院党总支审批后向上级党委进行报告。学校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材料归档。发展党员工作中,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讨论情况,要真实客观的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予以记载。预备党员转正后,《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要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党总支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十条 各党总支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发展程序和纪律,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要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和党总支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会议记录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于违反党章规定和不符合条件而被吸收入党的,取消其资格。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