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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医保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9-05 16:04:05   浏览次数:
石家庄经济学院大学生纳入
石家庄市城镇医保相关政策解读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驻石高校在校大学生纳入石家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石政办【2009】62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59号文件要求,我校自2009年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政策实施两年来,由于每年缴纳的医保费用高,但实际政策不能满足学生需要,学生感受不到医保政策尤其是门诊医保政策的优越性,从而严重影响学生加入医保的积极性。
针对以上情况,驻石各高校联合起来共同向市医保中心多次呼吁,要求针对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调整政策。在省教育厅与各高校共同努力下,经过多次协商,市医保中心于2011年重新调整医保政策,下发了《关于调整大学生缴费标准及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2011年6月23日下发),将原来大学生每人每年缴纳医保费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缴纳20元,初次参保另缴纳制卡工本费10元/人,大学生参保需一次性缴纳其参保年度至毕业年度的全部医保费,即初次参保的学生一次性缴纳2011级90元、2010级70元、2009级50元、2008级30元。针对具体情况,石家庄经济学院校医院现将门诊政策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大学生医保门诊报销新旧政策对比:
调整内容
调整前政策
调整后政策
缴纳费用情况
每年60元,每年缴纳一次
每年20元,一次性缴纳参保年度至毕业年度
工本费
初次缴费10元
初次缴费10元
门诊医疗起付段
200元(即自付200元以后才可享受报销政策)
无门诊医疗起付段
报销比例
超过门诊起付段部分,报销50%
就诊时直接缴纳门诊费用的50%
门诊累计报销限额
最高限额500元/年
最高限额250元/年
休学、寒暑假、法定假期和教学实习期间门诊医疗报销情况
不负担
最高支付20元/年
二、其他情况
1、门诊大病或慢性病按照市医保中心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2、大学生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等由他方或个人承担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资金不予负担。
3、没有参保的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
4、参保大学生的意外伤害、急诊抢救、特种慢性病诊治、住院治疗等需到具有城镇医保资质的定点医院诊治,需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支付,与学校普通门诊不发生关联。
三、大病住院及慢性病执行政策
1、在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后,可以享受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意外伤害统筹、急诊抢救费用报销、特殊病种费用报销、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和普通慢性病费用报销的7类医疗保障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度2.5万元,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度8.5万元,合计11万元。
2、参保大学生可在石家庄市任何一家市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享受住院费报销待遇,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80%。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自付金额
400元
600元
900元
报销比例
80%
70%
60%
3、对于连续参保缴费的大学生,从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住院报销比例增加1%,增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
4、具体政策详情可登陆石家庄市医疗保险中心网站查询。
石家庄经济学院
201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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